案例简介:
2016年11月开始,黄某某注册成立莆田市荔城区白世快运部,并雇佣陈某某作为现场管理人员,经营期间在明知客户所托运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,仍为其提供运输服务。2019年10月22日,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该快运部假冒的商品。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以黄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、妨害作证罪进行逮捕。
本所接受其家属委托,指派戴志军律师为黄某某进行辩护,戴志军律师向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黄某某涉嫌两罪均无罪的《法律意见书》后,妨害作证罪被荔城区人民检察院采纳,后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仅以黄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(未遂)向法院起诉,量刑二年六个月。